实验(训)室管理制度
一、实验(训)室管理办法
1.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重要场所,必须专人管理,有实验员的教研室由实验员管理,无实验员的教研室必须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管理。
2.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和各种物资必须建立健全账目,出入消耗、损坏、报废等应及时记账,做到账物相符。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和大型精密仪器使用和维修卡。
3.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挂图、标本模型要合理放置,既方便使用又整齐美观,实验室内严禁存放个人物品。实验室中的物品不经管理人员允许,不准任何人动用和外借。如遇特殊情况,校内教研室之间短时间借用,一般仪器物品需经教研室主任同意签字;借用贵重精密仪器需经教务科长同意签字。如校外借用仪器物品需经分管校长同意签字,外借必须限期归还。
4.建立健全赔偿制度,严格赔偿手续。损坏仪器物品要酌情赔偿,由任课教师视情节及损坏程度按有关规定核定赔偿额,并认真填写赔偿报告单,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由责任人到财务科交款。财务科收款应一式三联,分别给赔偿个人、教务科、教研室各一联,期末查库时按损坏赔偿数递补。
5.凡能做辅助检查的实验室,一律不准私自对外做检查,特殊情况须教务科长或分管校长批准签字。
6.对已损坏不能维修或年久报废的旧仪器设备,根据学校要求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同时报财务科、总务科,手续完成后由总务科负责处理报废的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长同意方可进行报废。
7.实验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熟悉贵重仪器的性能和操作原理,严格操作规程,经常保养维修,及时填写使用卡和维修卡。对不按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应由当事人负责。对实验药品、试剂应节约使用,按需申请,避免霉变、过期失效造成浪费。
8.保持实验室清洁,严禁在实验室吸烟、随地吐痰和喧哗打闹。对采用剧毒、麻醉、易燃易爆药品做实验时,要严格使用手续和操作程序,并指定专人保管。每次实验结束,应将仪器洗净,放回原处,妥善保管。任课教师必须检查水电门窗,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室。
9.教研室根据下学期的实验任务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实验仪器、物品预算表,报教务科审批,由教务科安排购置计划,根据实验需要分期分批领取使用。
10.教研室每学期清仓查库一次,学校每年清仓查库一次,对实验室管理好的人员或教研室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管理差的给予批评或适当处罚。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完善全方位安全管理体系和分级负责制,保障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分管教学校长、教学部主任、教研室主任、相关实验员逐级签署《山东省临沂卫生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2.定期对全体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的安全生产条例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各实验室专职管理员即各实验室的安全员,要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参加实验实训的师生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按规范穿戴符合实训环境要求的工作服及鞋帽。留长发的女同志必须把长发盘扎好,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5.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实训室之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并在通过安全准入测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每次实验实训开始前,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对参加实训的学生强调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学生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对违反规定者,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实训。
6.移动电器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修。非专门进行线路设计安装的实验实训室不得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范经常地检查所管理区域内的用电安全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7.实验实训场所内严禁吸烟,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实训场所要绝对严禁烟火并张贴防火禁火标志牌。禁止携带食物、饮料等进入实验室;随身携带的包、水杯和衣物要放在实验实训室指定的存放处。要保持实验实训室环境整洁卫生,走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严禁走廊堆放杂物,阻挡安全通道。
8.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放置,不得随意挪用;要按保卫科的要求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器材,保证正常工作状态。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9.实验室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一律由专职实验员管理,不得私配和转借,人员调出时必须交回。
10.易爆、易燃、剧毒、强腐蚀等危化品必须存放在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的专用仓库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高压气体钢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必须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专门仓库中,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由专人管理;不同气体的钢瓶要分开存放,不能混放在一起。
11.出现火情,在保证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并及时报警。发生事故,要首先联系医疗部门救治伤者,并同时迅速逐级报告上级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12.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陪同或在场。非特殊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学生应在21:30以前离开实验室;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过夜。进入实验室操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以确保人身安全。
13.如因工作需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查、维修,要经教务科同意后才能拆装,并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在场,确保安全。检修完毕或离开检修现场前,必须将拆开的仪器设备妥善安排。
14.实验实训工作人员在离开实验室以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做到断水、断电、断气、锁门。时刻加强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意识。
15.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对于知情而未及时上报学校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1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三、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主管部门及专管员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并协助学校分管领导做好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组织学校各教学部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本学校安全、依法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落实责任,实行“谁管理、谁负责”,严防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而制毒,给学校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熟练掌握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和安全操作方法,切实做好本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经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知识。
4.负责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等审批,备齐相关审批资料报公安机关办理相关证明,严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证明;监督采购员联系的购买厂家或运输单位与办理的相关证明相一致。
5.建立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的登记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6.会同仓库管理员、采购专员共同监督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卸货,经数量核对、质量查验等程序后,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7.到场监督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库,确保不向领用手续不全者发放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8.每日对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仓库、实验室等进行巡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排除。
9.杜绝学校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转卖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遇有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10.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失效、废弃的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处置工作。
11.制定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案,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营救,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及时报警求助。
12.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的,给予学校内部处罚措施的处理,直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二)采购人员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采购程序要符合正常规定。
2.负责对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转账凭证、结算发票、购销合同,购销证明、运输证明的保管工作。
3.学校教学所需要的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原料或者化验试剂,采购人员接到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和教务科及其专管员审核后的采购计划,经核查后要积极予以采购办理。
4.学校未取得公安机关开具的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之前,严禁非法购买;严禁超出许可、备案的品种、数量、购买证明标明的有效期进行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严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交易;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或运输凭证。
5.学校未取得公安机关开具的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之前,严禁非法购买;严禁超出许可、备案的品种、数量、购买证明标明的有效期进行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严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交易;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或运输凭证。
6.联系的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必须有资质,各种证件齐全(具有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等)。联系的销售单位要与单位办理的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相一致。
7.联系的承运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有相应资质,并做到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随车携带。
8.与学校相关人员一起负责对所购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入库、报销等手续,在物资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数量、品种等问题,负责按一定手续处理有关事宜。负责采购流水账的记录。
9.采购人员有义务接受单位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分管领导、主管部门、专管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0.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给予学校内部处罚措施的处理,直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三)使用部门或实验室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安全、依法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本岗位的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2.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只能用于正常教学活动,绝不用于制造毒品或非法添加至食品、药品。学生在实验中须接触剧毒药品时,应由教师亲自称取,指导学生操作,剩余部分立即收回。注意操作安全,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3.严格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领用制度,未经审批不得随意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领出未用完的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要于当日交回库房保管,不得在本部门或实验室暂存。
4.使用有毒有害的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好符合有关要求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5.做好教研室或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严禁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转卖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6.提前做好教研室或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报单位分管领导同意,经教务科及其专管员审核后,报学校采购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7.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及时交仓库管理员统一保管,不允许随意乱扔乱放,严禁私自外卖或流失到厂内其他部门。
8.经常组织本教研室或实验室职工学习国家有关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相关制度,掌握必要应急知识等。
9.自觉接受单位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分管领导、主管部门、专管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0.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给予单位内部处罚措施的处理,直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四)仓库管理员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保管工作,掌握相关化学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确保储存安全。
2.落实责任,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坚决杜绝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而制造毒品,给学校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认真执行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严格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手续,规范管理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台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数据,做到账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4.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抵学校后,与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管员、采购员等人共同监督卸货、核对数量查验质量,办理相关入库手续,查验承运车辆有无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明和危险物品运输资质,并将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明复印交单位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管员存档备查。
5.严格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领用手续,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库时必须通知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管员到场监督,不向领用手续不全者发放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回收使用教研室或实验室未用完交回储存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6.逐日巡视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仓库以及周围环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遇有意外情况,及时向学校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7.不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转卖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遇有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应及时报告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主管部门及专管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8.回收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收集到一定量时出售给生产企业或单位组织销毁,不允许卖给私人和个体单位,并严禁流失到厂内其他部门。
9.发现失效、废弃的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时报学校专管员,积极协助学校按规定进行销毁.
10.仓库管理员有义务接受学校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分管领导、教务科、专管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给予学校内部处罚措施的处理,直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